本网讯(通讯员 杨凯程)“我只是扫了个二维码,想赚点小钱……”法庭上,年过六旬的黄某悔恨不已。一张陌生快递中的小卡片、一个来路不明的二维码,让她一步步沦为电信诈骗团伙的“取现工具人”。2026年3月24日,经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塞山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7月,黄某收到一件陌生快递,内有一张印着二维码的卡片。出于好奇扫码进群后,群内人员告知她“有一个可以赚钱的项目”,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忙收钱、取现,就能拿到“好处费”。黄某便将名下三张银行卡账号提供出去,并按指示进行小额转账测试。随后,多笔资金陆续转入其账户,共计18万余元。黄某按上线要求前往多个银行网点取现,再将现金存入指定账户,从中截留“好处费”5099元。
取现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取款用途,黄某均按上线授意谎称“看病使用”。取最后一笔资金时,银行明确告知其银行卡存在涉诈风险,黄某将情况反馈后,对方仍要求其编造理由继续取款,黄某照做不误。事后,黄某按对方要求删除了所有聊天记录。
2024年8月,黄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西塞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出借银行卡账户帮助对方接收并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退赔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025年12月29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来历不明的二维码千万不要扫。诈骗分子常通过邮寄廉价小礼品、附赠“福利卡”等方式,将二维码随快递寄出,诱导群众扫码进群,进而以“刷单返利”“做任务赚钱”等名义实施诈骗或拉人下水。凡是“帮忙转账取现就能赚钱”的项目,很可能就是犯罪。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帮助他人取现、转存来历不明的资金。收到陌生快递,切记“三不”:不扫码、不添加、不转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