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设“对公账户”转移赃款终获刑

【字号:    】        时间:2026-06-17      

  本网讯(通讯员 谭蜜)借用他人身份材料申办对公账户,充当电诈分子的“资金中转站”转移赃款。2026415日,经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塞山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四千元,判处邓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元。

  2025年4月,曾某和邓某先后受他人邀约,打算通过办理对公账户来获取非法利益。邓某按照他人授意,借用谢某(另案处理)的身份资料曾某则帮忙联系了自家楼下公司,借用其场地来应对行政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最终成功注册成立了以谢某为法人的空壳公司他人安排办理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

  账户办成之后,曾某、邓某和谢某听从他人安排,开始使用公司的银行卡频繁前往银行取现共计110万余元,事后将取现的现金交由他人。曾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邓某未获利。上述取现资金包含有涉诈案件被骗资金9.7万余元。

  曾某、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两人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中,曾某主动赔偿电诈被害人5000元并取得谅解。

  西塞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曾某、邓某明知取现资金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转移赃款,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35日,检察机关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曾某、邓某提起公诉。4月15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出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对公账户,并帮助取现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看似只是“跑个腿、赚点小钱”,实则是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本案中,曾某、邓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行为为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转移通道,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因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帮凶,更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只是借个账户、取个钱”就不构成犯罪。任何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洗白”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切勿随意出借,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