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尹黎明)守法经营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但石某却想要“空手套白狼”,冒充工地负责人卖别人家的石料,结果把自己套进了牢房。2026年4月28日,经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石某自2018年起经营一家承接工程运输业务的公司,长期在各工地从事沙土石料拖运工作。2025年3月中旬,某工程项目因需要石料回填路基,项目负责人经中间人严某介绍,联系到石某寻求货源。这本是一单正常生意,但石某没有自己的合法货源,便将目光投向了另一处因土地平整而堆放大量石料的工地。
同年3月20日,石某与严某等人前往该工地实地查看。石某谎称自己是该工地项目负责人,并以此身份与严某等人达成石料买卖意向,允许其直接拖走石料。此后,石某通过严某等人的运输车队先后四次盗窃该工地堆放的石料,以每吨约7元的价格出售给严某等人,后严某等人组织运输车队将石料销往某工程用于路基回填。经查,涉案石料共计3000余吨,石某非法获利23000余元。
案发后,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石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石某及其相关人员向被盗工程方退出了涉案资金。
西塞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26年2月13日,检察机关依法以盗窃罪对石某提起公诉。4月28日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以案释法】
法律定性:不是诈骗,为何是盗窃?
石某欺骗的对象是买方客户,但客户本身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客户付了钱,也拉走了砂石)。真正受损的是工地——工地方既没有出售砂石的意思,也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石某采取“冒充工地负责人”的欺骗手段,利用买方将工地的砂石运走。这实质上是违背砂石所有人意志,以秘密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方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简单说,石某没有“骗”工地交出砂石,而是“偷”了工地的砂石让买方来拉走。
警示提醒:守法经营,切莫动歪脑筋
货源必须合法:没有货源可以寻找合作、合法采购,绝不能侵占他人财产来“借鸡生蛋”。
法律红线不可越:冒充他人、擅自处置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哪怕没有亲自去搬一袋砂石,同样构成盗窃,数额巨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商业买卖需加强资质审查:来源于国有土地、河道或属于矿产资源的砂、石、土等,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非法开采、买卖或转让。工程物料采购方在大宗采购时,应主动核验出卖方是否具有合法开采或处置资质,以及物料权属是否清晰。对来源不明、价格异常、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物料应保持警惕。完善审查机制,既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堵塞国有资产流失与犯罪漏洞的重要举措。疏于审查者,可能面临物料被依法追缴或没收、买卖合同无效带来的经济损失,甚至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赚快钱”的行为,最终都将难逃法律制裁。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也提醒工地、仓库等场所加强物料管理,防止被“顺手牵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