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贺沙沙)“这是国家发给你们的专项扶贫款”
“刚好你符合领取条件”
“只需要你帮忙刷流水便可获得279万元”
近日,经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4年6月,被告人黄某下载了一款“扶贫”APP聊天软件并认识一名网友,该网友声称现在国家发放一笔巨额扶贫款,而黄某恰好符合领取条件,只要配合对方“刷流水”黄某便可获得279万元。虽然黄某有所怀疑,但是抱着自己反正也没什么损失的心理,仍然听从对方的安排,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接收非法资金20万元,并前往银行柜台将上述现金取出后交给对方。除了自己提供银行卡取钱外,为提前获得巨额扶贫款,黄某还介绍朋友谭某听从该网友的安排“刷流水”,谭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接收非法资金49万余元。然而,当一切操作完成后,该网友却突然消失,黄某不仅没有拿到所谓的“扶贫款”,还陷入了法律的漩涡。经审查,上述资金均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2024年11月,该案被移送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达20万元,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介绍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系累犯,遂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2025年1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近年来,随着网络发展,不法分子的“伪装”手段越来越高,他们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乡村振兴”等名义发放“扶贫款”为幌子,诱导多人以“刷流水”和取现等形式帮助他们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在此,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不要随意出售或提供个人银行卡信息!不要接收来历不明的大额转账!更不要帮助陌生人提现或转账,谨防成为电诈“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