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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放火代价高, 获刑受罚悔恨迟

【字号:    】        时间:2024-10-28      

          本网讯(通讯员 贺沙沙 陈慧)“你为什么要放火?”

  “我当时喝醉了酒,由于家庭纠纷心中烦闷,就想烧点东西发泄一下,没想到会把屋子点着烧毁了,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非常后悔。” 

  2024年5月14日,经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放火罪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4日21时许,余某某因家庭纠纷心情烦闷,在家中饮酒后出门散心。22时许,余某某闲逛至本市某小区单元门口,发现此处停放了一辆电动车,心中突然萌生一个邪恶想法,他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覆盖在该电动车上的雨布,随即离开。接着余某某又闲逛至一居民楼附近的杂物间,杂物间周围及内部有木材堆放,他又点燃了屋内一根绳子,确认绳子掉落地上引燃周围杂物后才逃离现场。周围居民群众发现着火后立即报警,民警、消防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但该杂物间已烧毁。

  2024年3月28日,该案移送西塞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余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25日,西塞山区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提起公诉。5月14日,西塞山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酒后易冲动,冲动是魔鬼。任何以泄愤、报复或寻开心、刺激而蓄意放火的行为,既会损害公私财产,也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最终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检察官提醒,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和借口,纵火不能成为发泄情绪的非法途径。在面对生活困扰、矛盾冲突时,需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通过合理方式和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一时冲动,因一己之私,逞一时之快,以身试法,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