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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变“有偿”,非法牟利终获刑

【字号:    】        时间:2024-10-28      

        本网讯(通讯员 汪哲 贺沙沙)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公益事业,牟取非法利益。2024年8月28日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急!高薪兼职!现需要献血者,不限男女,不限血型,有营养费补贴。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张某长期在武汉、黄石等地多家医院蹲点大量收集急需献血证、用于输血治疗的病患信息。与此同时,张某以在网络平台发布兼职广告、医院周边散发名片等方式散布有偿收购献血证等信息,以金钱为诱饵,招揽多人多次至指定医院捐献血液,待这些人获得“无偿献血证”后,张某以每张300-550元的价格从他们手中收购献血证,随即再以每张850-1100元的价格卖给病患家属,从中非法牟利10000余元。

  2024年6月14日,该案被移送至西塞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张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塞山区检察院于8月16日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同年8月28日,西塞山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本为爱心之举,它一头连着亟待救助的患者,另一头连着内心温良的献血者。非法组织卖血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献血者身体健康,而且对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潜在的隐患。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血液不可以当成商品出售,别让正义的献血证变成明码标价的卖血,让我们对“有偿献血”的不法宣传保持高度警惕,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献血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四)被组织卖血的人血液含有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