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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执行变判刑!

【字号:    】        时间:2024-03-20      

  为规避法院查封和执行财产,

  上诉期间,

  虚假变更名下公司法定代表人,

  并将房屋抵押给他人,

  最终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本网讯(通讯员 费尔琪)近日,由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经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因工程合同纠纷被陈某起诉至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同年9月,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陈某173万余元,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间,王某将其名下的两家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出去,并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他人。2018年2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陈某148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在明知应承担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为规避法院执行其名下财产,故意将其名下两家公司的股份以及房屋以虚假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制造在执行阶段无执行能力的假象,而该转移行为一直持续至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最终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西塞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作为被执行人,对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陈某的谅解,结合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塞山区检察院将继续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官提醒:

  许多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视生效法律文书为一纸空文,认为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将因此承担严重后果。被执行人应当及早、趁早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