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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天买房又借款?民事诉讼背后玄机

【字号:    】        时间:2021-10-26      

    本网讯(通讯员 陈聪)2015年11月11日刘甲以刘乙、徐某某(刘甲妻子)为被告,分别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此时距其起诉时主张借款给刘乙134万、出资109万元购买刘乙房屋仅相隔14天,短短十多天从房屋买卖、借贷双方到对簿公堂,这当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原来,这是刘乙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产而要求刘甲等人予以配合上演的一出好戏。经西塞山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刘甲根据刘乙、张某策划以非自有资金,通过刘乙、刘丙、郭某等人账户以资金多次循环流转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关系、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迅速与刘乙达成调解进入执行程序。近日,该案经西塞山区检察院以刘甲、刘乙、张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西塞山区法院将择期宣判。
    2020年12月,西塞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黄某某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其中一名涉嫌虚假诉讼参与人张某与刘甲、刘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张某同名。承办检察官当即对张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发现该两案中的张某为同一人。经分析研判,检察官认为刘甲、刘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很可能也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便迅速调取了该两件案件相关当事人的银行转账流水,发现该两案中所支付的购房款109万元及借款134万元均由张某授意刘丙转出,再经过刘乙、郭某、刘甲三人相互转账,后刘甲在房屋买卖和借贷未真实发生的情况下,以资金循环回转中的转账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塞山区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后,以刘甲、刘乙、张某等人存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犯其他真实债权人的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违法情形,向公安机关移送刘甲、刘乙与张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西塞山区检察院以刘甲、刘乙、张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该两起案件裁判结果,经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该两案已裁定再审,再审法院对刘甲、刘乙及其妻子徐某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检察官说法 

    虚假诉讼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人民检察院虚假诉讼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对确有证据证实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院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存在参与虚假诉讼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书面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调查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