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之源来于 “细”
11 月上旬,西塞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某一起盗窃案中,判处被告人返还被害人对应受损金额,但因被告人王某某无财产可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检察官在查阅法院执行卷宗中发现,该案被害人喻某某,68 岁,家住农村,被盗电动摩托车及存放摩托车后备箱的现金价值 7000 元,数额虽然不是特别大,但考虑到被害人年迈、居住在农村,这笔款对于被害人来说不是小数目,于是检察官决定找到被害人进一步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
调查走访作于“实”
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同被害人所住地村委会领导的交谈询问中得知,喻某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家有8口人生活,目前她还在外打零工补贴家用,在其打零工的超市门口,检察官向被害人喻某某了解被盗财物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其家庭生活状况,喻某某说:“案子几年了,被盗的钱物也没有退还给我,真是不晓得怎么办了啊!电动摩托车是赊帐买的,我车上的钱也是借来给我老公交住院费的,当时发现电动摩托车被盗时我晕倒差点死过去了,我哥哥给我写诉状,来回跑了好几趟,也没得啥子结果,我真是不晓得咋办了。”
暖心救助成于“公”